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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就业工作,促进毕业生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根
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
北京市教委有关就业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所面临的形势
2005年全国高校共有毕业生338万人,比2004年增加58万人,增幅达20.71%。毕业生总量大、
增幅高,就业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在全社会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毕业
生就业工作压力十分突出,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今年我校本、专科毕业生共有1640人,其中本科生1463人,专科生177人,比去年增加362人。
对我校来讲,电力大发展的总体形势为我们做好2005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
是,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就业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如特色专业学生就业期望值偏高,个别
专业就业空间狭小、竞争力不强以及部分学生存在就业观念落后等。因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
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和主动性,按照上级及学校党委“毕业
生就业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大幅提高”的要求,力争使我校的就业工作走在前列。
二、毕业生就业基本原则
(一)2005年毕业生就业,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由学校推荐和指导毕业生自主
择业。
(二)毕业生就业以综合测评为基础,实行择优推荐,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关于留京
北京市教委京教学[2005]1号文规定,京外生源本科毕业生留京要体现择优的原则,调控比例不
超过30%。我校以综合测评为基础,确定综合测评的前30%具备留京资格,在不超过调控比例
的情况下,可以递补。留京审核工作于2005年5月15日截止。
(二)关于推荐及签约
毕业生择业过程中应按规定使用我校统一格式的推荐表,落实工作单位后应与用人单位和学校
签订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惟
一正式依据;协议书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办理派遣手续的惟一依据,协议书复印无效。
毕业生签约就业的基本程序为:用人单位向学校发出正式接收函或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学校
按协议书上的就业单位上报就业方案;学校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证等派遣手续,毕业生持报道证
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
(三)关于违约和改派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切身权益,规范双方的诚信行为,学校对毕业生违约和就业方案调
整(改派)从严控制。
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
章,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后,若用人
单位违约,毕业生可直接向用人单位索赔,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学校出面协调;毕业生由于个
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原则上不予办理。
对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已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
毕业生必须在征得原单位和学校同意后,于集中派遣后一年内将申请材料(改派登记表、原单
位退函、原三方协议书、原单位报到证、新单位接收函)报就业指导中心,经上报市教委和教
育部办理调整手续。京外生源毕业生调整单位原则上只能在京外地区进行。跨省(市)调整的
接收方必须出示省(市)级人事部门批件和当地户籍部门准许落户的证明。超过一年的,按在
职人员流动办理。
(四)关于户口和档案的留存
对于毕业离校时想就业而无需求的毕业生,可以选择将户口和档案存放在学校。办理档案、户
口在校保留的基本程序为: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签订存户、存档协议。办
理档案、户口在校保留手续的毕业生,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办理派遣手续;超过两年的,
应主动将档案户籍转往生源所在地相应部门。学校不提供与就业无关的其它服务,如毕业生因
考研、出国、结婚等原因需要提供其它服务的,须将户口和档案转往生源所在地,由相应部门
办理。截止2005年6月10日,未申请将户口和档案在校保留的,视为毕业生本人同意回省二次
就业,其户口和档案转往生源所在地相关部门。
毕业生已落实毕业去向后不得再提出以未就业毕业生身份申请档案户口在校保留两年。
毕业后,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拟申请考研、出国的,凭报到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就业
手续。
毕业生应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工作单位报到致使单位拒收的,
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委和教育部,只能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迁生源所在地。
(五)对自愿或服从国家安排到边远省(区)的重点工程和艰苦行业就业的内地毕业生,学校
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志愿支援西部省(区)并有突出表现的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的荣
誉称号。
(六)关于保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
保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之后提出不再攻读的,按照违约处理;保留研
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七)关于定向生、结业生
定向毕业生应到原定向的单位或地区就业。
结业生经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要在《报到证》中注
明“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户籍关系或转至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或挂靠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或保留学校两
年。
(八)关于肄业生
肄业生不具备参加毕业生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九)关于因病不能坚持日常工作的毕业生
学校将在派遣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
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
仍未治愈且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
员办理。
四、学校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我校除开设就业指导课外,根据毕业生的要求,进行多层次的个性化咨询和小组辅导,毕业
生可随时与就业指导中心及所在院(系)联系,预约咨询和辅导。另外,我校还可为毕业生
提供资料查询、网上信息查寻等服务项目。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办法》中有关文件名称
2、04-05学年第二学期就业工作时间表
附件1:
《办法》中有关文件
1、国办发[2002]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办发[2003]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3、京教学[2000]001号——《关于印发年北京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4、京教学[2000]066号——《关于改进待分毕业生就业和存档工作的通知》
5、京教学[2001]5号——《关于做好2001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6、京教学[2005]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7、2005年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程序
附件2:

